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布局、项目准入、资金投入、场所调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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