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未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领取牌证上道路行驶的;
(三)拼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非机动车安装棚架装置的;
(五)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
(六)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七)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的;
(八)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予以收缴销毁;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棚架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