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方便当事人查询,并及时通过短信方式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消除:
(一)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二)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三)交通标志不清晰造成的;
(四)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五)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六)因机动车号牌被冒用造成的;
(七)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八)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造成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消除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