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
(二)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
(三)督促驾驶人及时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五)对行驶中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发现车辆超速、超载、超员或者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提醒纠正;
(六)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