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备。
交通安全设施、设备验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参与。
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损毁、缺失的,设施、设备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交通安全设备,应当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监控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