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Chapter 2 激励和扶持Article 19Repealed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