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认真组织自查,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应当按照审计组织要求,积极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自查报告;

(二)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三)企业章程、经营合同(协议)、责任目标;

(四)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六)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内的定期审计等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弃、伪造、转移或者隐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