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矿山企业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报告。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一次死亡三至九人或重伤十人以上的事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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