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