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档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检测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