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农业投入品;

(二)使用杀虫脒、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国家、省禁止或者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氧化乐果、克百威(呋喃丹)、三氯杀螨醇等剧毒、高毒农药及其混配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农业投入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