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

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具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特约教育督导员应当在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中聘任。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