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三)评估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

(四)监督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

(五)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调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资源配置、师生身心健康、校区安全、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等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创新教育督导机制,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受理有关教育工作的信访、申诉;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