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开展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误导教育督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对教育督导人员以及提供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