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一)在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对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实施物理隔离或者生物隔离;
(二)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
(三)五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
(四)对一级保护区实行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五)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
(六)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