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者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