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三)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

(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