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