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Chapter 4 保障和监督Article 33Amended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