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