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记载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