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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