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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