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告或者备案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对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州市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对所属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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