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一)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三江并流通产地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