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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