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其3个月人体器官获取活动;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人体器官获取活动,所属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一)未经见证擅自获取器官的;
(二)未经捐献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书面共同同意获取器官的;
(三)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
(四)人体器官获取完毕未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原貌的;
(五)未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的。
医务人员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