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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