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条例,抵制建立工会,阻挠、干涉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或者擅自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拒不拨交工会经费、侵犯工会合法财产的,工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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