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代表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行政方面处分担任工会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委员会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行政方面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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