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Article 31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费用、接受馈赠的财物、报销的费用以及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赔或者依法予以没收、追缴。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0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