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农田水利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