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农田水利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

(二)严重毁坏或者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不能使用的;

(三)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服务对象的用途发生变化,已无使用必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