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