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公布特许经营者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及期限,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对消费者的保护和赔偿责任等;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

(四)受理、处理和公布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制定安全标准和保障制度,对有关设备、设施、作业场所、操作规程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特许经营实施情况报告;

(九)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十)特许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或者监督原特许经营者向新特许经营者移交特许经营项目和有关资料;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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