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62In force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