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