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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