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二)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三)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四)举报人、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或者住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

除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日内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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