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Article 9In force省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上报的税收减免申请,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上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属于地方的收入,应当及时全额向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