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河道排污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