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施工方案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在影响防汛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