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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