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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