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