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旅游产品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旅游度假、康体健身、休闲娱乐及相关项目;

(四)金融、商贸、教育、医疗卫生等项目;

(五)文化产业项目;

(六)总部经济项目;

(七)其他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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