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实行航道保护范围制度。航道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保护范围为航道规划控制线范围;未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航道岸线外两侧二十米以内。等外级航道的保护范围为航道岸线外两侧十米以内。

城区段航道的保护范围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尊重现状、节约用地和有效保护航道的原则划定并公布。城区段航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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