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开发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兼顾当前与长远、国家与地方利益,控制矿业总量,优化矿业结构,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