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