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